日前,生态环境部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损害调查,补偿咨询和生态环境等各个方面提供指导。为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补偿问题而进行的恢复和恢复效果评估,带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制度的改革。

《意见》规定,赔偿权的持有人可以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例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和牧场。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他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重点从以下七个方面调查线索:一是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员发现了需要赔偿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生态环境事件。第三是环境和资源行政制裁案件,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第四起可疑案件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五是在领土和空间规划中确定的生态功能关键区域和禁止发展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所有这六个都处于不同的环境和特殊资源运营中,以及有关在警方检查期间发现的案件的线索,涉及投诉,报告和媒体曝光的七个线索。

对于需要启动生态恢复或损害赔偿的案件,《意见》澄清说,根据“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报告”或参照专家的意见,根据“造成损害的人,谁负责”。恢复”,恢复和补偿的时间是。该期限将是特定的,例如赔偿的方法和期限,并将与债务人协商赔偿。

《意见》规定可以在两种情况下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可以修复但不能修复。如果可能进行维修,赔偿债务人将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维修;如果无法修理,则赔偿债务人支付了赔偿金后,受赔偿债权人及其指定部门或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协调和组织替代性生态环境的恢复。

《意见》鼓励和支持责任人积极承担赔偿义务。在谈判达成协议之前,如果赔偿债务人自愿要求恢复生态环境,则在双方书面确认损害事实之后,赔偿债务人及其指定部门或机构才能达成协议。并监视过程。赔偿债务人违反或者不完全遵守法院的有效判决或者法院确认的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利的持有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补偿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其义务,则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禁止,市场和行业限制等措施。

关于恢复效果的评估,《意见》指出,赔偿权的持有人及其所属部门或指定机构在收到债务人和第三方的通知后,将组织对受损生态环境的恢复效果进行评估。组织并完成生态环境的恢复。如果赔偿的效力未达到赔偿计划确定的赔偿目标,则债务人将继续根据赔偿协议或法院的裁决进行赔偿。

此外,《意见》还澄清了补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或机构可以邀请有兴趣的专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恢复或补偿协商,并接受公众监督。赔偿权的持有人和滥用职权,过失或过失以获取个人利益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指定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将根据纪律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被指控的罪犯将被移交给控制机构和司法机制。各地要建立部门间信息交流,案件通报和定期协商的机制,定期交流工作进展,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共同努力,确保改革的实施和有效进行。